争论不休的脑死亡最新认识
2011-11-01 10:03:02 来源:37度医学网 作者: 评论:0 点击:
1959年当脑死亡首次被描述后,它就一直站在了风口浪尖,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公众中,都备受争议。
脑死亡的定义争论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呼吸机的发明,使得患者在全脑功能丧失、自主呼吸停止以后,仍然能够依靠机械通气维持一段时间的呼吸和心跳,这就在临床出现了“活的躯体,死的大脑”。如此,“脑死亡”的概念慢慢被提出。
最初“脑死亡”被描述为一种超越昏迷的状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修正,世界各国对其定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全脑死亡”、“脑干死亡”和“高级脑死亡”3个概念上。
“全脑死亡”(Whole Brain Death)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的丧失。要判定全脑死亡需要同时具备3个基本的条件: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及脑干反射全部 消失[1](脑干反射包括瞳孔对光反射,如光刺激可以引起瞳孔缩小,以及眼心反射,即压迫眼球可以引起心率减慢,等等)。目前支持脑死亡的国家普遍采用这 一标准。
脑组织结构示意图
相对于全脑死亡,“脑干死亡”(Brain Stem Death)即指脑干机能的不可逆的丧失。由于脑干掌管呼吸和心跳,因此支持这一概念的人认为,一旦脑干机能丧失,患者的脑干反射和呼吸心跳都会完全丧 失,大脑皮层的死亡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全脑死亡标准已经把脑干死亡标准包括在内,所以单独的脑干死亡标准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而“高级脑死亡”(Higher Brain Death)这个概念则更加关注人的社会性一面,认为人如果丧失了社会人这重身份,就丧失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所以提出人的知觉和认知不可逆的丧失就是 死亡。但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所以并没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2]。
脑死亡vs植物人
“植物人”即“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是指患者对其自身和周围的环境完全缺乏意识,但他们还存在着部分觉醒状态[3]。植物人还存在吮吸、咀嚼和吞咽等原始反射以及自发性或反射 性睁眼、自哭自笑、反射性躲避疼痛等基本反射。但这些都是没有社会意义的,他们不能和外界交流。就是植物人自己的觉醒-睡眠周期,通常也是病态的。
植物人与脑死亡患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植物人的脑干是活着的,因此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的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而脑死亡患者却只能靠呼吸机来 维持“活着”的假象。为了维持这种假象,脑死亡患者需要每天花掉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而植物人因为处于类似冬眠的特殊生理状态,新陈代谢功能极低,因 此他们的生活成本也很低,甚至每天只需要一点米汤、牛奶就可以维生(当然长期治疗和护理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另外,植物人即使在床上一躺几年甚至十几年,但他仍存在着醒来的可能,但脑死亡患者却连一点恢复的期望都没有[4]。
立法是为了更尊重生命
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临床中执行脑死亡的标准,并对脑死亡进行立法。
如果患者已经死亡,却由于科技的介入维持着生存的假象,对患者的家属来说,不仅是情感上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即便家属在经济上能够承担,但这实质上也浪费了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如果把这部分医疗资源用于那些可以拯救的患者,会更有意义。
从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说,脑死亡立法的另外一个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器官移植。因为,在用仪器维持生存假象时,脑死亡患者体内的各个器官都在不可逆转地走向衰 竭,等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时,他的器官已经不能用于移植了。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那患者生前签署的器官捐献协议就此变成了一张废纸。而且,如果没有脑死亡 立法,就算家属同意,医生也不能从脑死亡患者身上摘取器官进行移植,因为在法律上,他还活着。
法律与临床标准不断完善
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进行脑死亡立法,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目前,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有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和印度等10多个国家; 虽未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但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此作为宣布死亡依据的有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几十个国家;虽然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 缺乏法律承认,因此临床并未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则有中国等国家[5]。
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1971年芬兰法律明确指出,当大脑维持生命的功能不可逆丧失时,即意味着患者的死亡,而不论心脏是否还在跳动[6]。
美国虽不是第一个脑死亡立法的国家,但1968年哈佛医学发布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很多国家在制定死亡宣告标准时的参考范本。简单来说,哈佛医学院的诊断 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各种感觉和反应完全消失,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停用人工呼吸机3分钟而无自主呼吸;一切反射均消失;脑电图 呈平直线或等电位(静止性脑电图或直线性)[7]。
随后,医学界不断完善脑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准。1995年,美图神经学学会(America Academy of Neurology)制定了《成人脑死亡确认临床标准》(Practice Parameters: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in Adult),非常详尽地明确了脑死亡所要满足的一系列临床标准,将脑死亡与其他类似脑死亡状态区分开来[8]。
应该说,不同国家对脑死亡的立法略有不同,但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都是极其科学、严谨的,医生绝不会轻易宣判脑死亡,更不会轻易放弃对患者的救治。
脑死亡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备受医学界、伦理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中国的脑死亡立法之路似乎走得尤其艰辛。当然这与我们的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关系,希望随 着立法的不断发展成熟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脑死亡最终会为我国大众所接受,并在医学领域发挥它自己的作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吴江 神经病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年8月第2版 60
[2] 李舜伟、张国瑾 国外脑死亡研究近况 中华医学杂志 2003年10月25日第83卷第20期 1837—1840
[3]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4] 陈忠华 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论定义脑死亡——关于脑死亡的问与答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 16—19
[4] 陈忠华 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论定义脑死亡——关于脑死亡的问与答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 16—19
[5] 陈名校、杜伯伦 刍论中国脑死亡立法 法学论坛 文章号1007-8207(2010)04-0126-04
[6]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Circular No 1508. Finland, 24 March 1971.
[7] Ad Hov Committee of the Harvard MEDICAL School.A definition of irreversible coma.JAMA 1968;205:85-88
[9] 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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