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发布地震伤员康复治疗原则
2013-04-28 20:44:25 来源:37度医学网 作者: 评论:0 点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于2013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四川芦山地震伤员早期康复工作的紧急通知》,原文转载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四川芦山地震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工作,最大程度地提高伤员整体治疗效果,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现就开展地震伤员早期康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早期康复医疗可以有效提高地震伤员救治效果,降低致残率。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定点医院要进一步认识早期康复医疗的重要意义,充分借鉴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经验,在挽救生命、治疗伤病的同时开展早期康复医疗,尽最大努力提高治疗效果,减少残疾发生。
二、 你厅要尽快建立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伤员的早期康复工作,成立省级康复医疗专家组,在地震伤员医疗救治专家队伍中配备康复医疗专家。要迅速启动地震伤员康复需求评估和分类指导工作,根据《地震伤员常见损伤早期康复治疗指导原则》(附后),结合伤情,为伤员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提高康复治疗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要适时对康复和相关临床专科的医务人员进行早期康复医疗规范化培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伤员安全。
三、你厅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从机构、物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统筹辖区内的康复资源,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地震伤员康复医疗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如需国家组派康复医疗专家和医疗队支援,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
地震伤员常见损伤早期康复治疗指导原则
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对于提高地震伤员的整体救治水平、预防和减轻残疾,促使伤员早日回归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使医务人员正确掌握地震伤员常见损伤早期康复治疗的介入时机及标准、治疗原则与方法,为伤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早期康复治疗服务,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地震伤员常见损伤包括脊柱脊髓损伤、四肢骨折、截肢、脑外伤和神经源性膀胱等。
如果收治医院缺乏康复专业人员,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接受培训和康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伤员开展早期基础康复治疗和护理。待伤员生命体征平稳后应尽早转入专业康复机构。
一、脊柱脊髓损伤的早期康复治疗原则
(一)介入时机及标准。伤员受伤或手术后生命体征平稳,脊柱骨折、脱位固定后脊柱稳定,即可开始实施康复治疗。
(二)治疗原则与方法。
1.急性不稳定期。指损伤后或脊柱、脊髓术后4周内。以下内容适用于各类型脊柱脊髓损伤的康复。
(1)开展呼吸功能训练,包括胸式呼吸(胸腰段损伤适用)和腹式呼吸(颈段损伤适用)训练、体位排痰训练和胸廓运动训练。
(2)在急救阶段多采用留置导尿,停止静脉补液后应开始间歇导尿(每日4-6次)、自主排尿或反射排尿等膀胱功能训练。
(3)应尽早进行四肢关节的主、被动运动。为防止造成二次损伤,颈椎不稳定者肩关节外展不应超过9O°;胸腰椎不稳定者髋关节屈曲不应超过90°。要注意肢体的摆放,防止关节挛缩畸形。
(4)原则上所有能主动运动的肌肉都应进行肌力增强训练,防止肌肉萎缩或肌力下降。
(5)进行促进血液循环和自主神经功能适应性训练,包括由仰卧位逐渐坐起、由坐床边至坐轮椅等。有条件时应及时使用倾斜床进行站立训练。
(6)为预防压疮,应每2小时轴向翻身1次,有条件时使用下肢血液循环泵预防深静脉血栓。
(7)单纯脊柱骨折的伤员,本期主要进行躯干肌等长肌力训练,配戴支具,保护脊柱,防止进一步损伤。
2.急性稳定期。指损伤后或脊柱、脊髓术后4-12周左右。本期的康复治疗应在继续上述训练的基础上,根据损伤类型增加以下内容:
(1)截瘫和四肢瘫伤员借助电动起立床、辅助器具和治疗师进行站立训练、体位变换与移动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训练。及时给予大小便控制训练,如清洁导尿、定时定量饮水、定时排尿、排便及反射性排尿、排便训练。
(2)残存肌力训练。视患者损伤节段的不同强调膈肌及辅助呼吸肌、颈部核心稳定肌、三角肌、肱二、三头肌、背阔肌及其他残存肌的肌力训练。
(3)步行训练。对于脊柱稳定性良好的伤员,在严密监护下可由有经验的治疗师指导伤员开始借助膝踝足矫形器(KAFO)、踝足矫形器(AFO) 或重心移动式步行矫形器(如Walkabout或RGO)等进行步行训练。
急性期伤员训练时应配戴颈围(颈椎损伤)、腰围(腰椎损伤)等保护性支具。
(三)康复护理要点。
1.应每日检查压疮好发部位的皮肤情况,卧床伤员每2小时轴向翻身1次。
2.留置导尿时应保持尿管通畅,注意定时夹闭和开放尿管。每日饮水量2000ml-2500ml,每次尿量控制在400ml左右,24小时尿量控制在1000ml-1500ml。重症抢救期间尿量可以有所增加。定时定量饮水,有条件时尽量停止留置导尿,应用间歇导尿。
3.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保持1-2天排便1次。如有大便失禁,容易引起肛周皮肤破溃诱发压疮,应及时用清水将肛周皮肤洗净并涂抹防护油。
4.颈髓损伤致四肢瘫痪的伤员若损伤部位以下受到不良刺激(如膀胱充盈、压疮、肌肉痉挛、便秘等)可突然出现头痛、大汗、憋气、皮肤潮红、心动过速或过缓、血压增高等自主神经反射亢进的表现。出现以上症状时应立即采取头高脚低位并尽快排除诱因。如由膀胱充盈、尿路不畅或大便排出困难所致,应立即协助伤员排便。对于血压升高不能缓解者可酌情使用降压药。
(四)辅助器具的选配。
1.颈髓损伤应视伤员情况选配高靠背轮椅或普通轮椅,上颈髓损伤者可选配电动轮椅。早期活动时可配戴颈托,必要时配置手功能位矫形器等。
2.胸1-4脊髓损伤伤员常规配置普通轮椅、坐便器、洗澡椅和拾物器等。符合条件者可配备截瘫步行矫形器或髋膝踝足矫形器,配合助行架、拐杖、腰围等进行治疗性站立和步行训练。
3.大部分胸5-腰2脊髓损伤伤员可通过截瘫步行矫形器或膝踝足矫形器配合步行架、拐杖、腰围等进行功能性步行训练。
4.腰3及以下脊髓损伤伤员多数可借助踝足矫形器、肘拐或手杖独立步行。
二、四肢骨折的早期康复治疗原则
(一)介入时机及标准。经骨科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内/外固定良好、无活动出血征象和伤口严重感染的骨折伤员可进行康复治疗。
(二)治疗原则与方法。
1.急性不稳定期。指损伤或手术后4周内。本期康复治疗的重点是止痛、止血,促进炎性渗出物的吸收,减轻肿胀;开展未受累关节及健肢的运动治疗以促进血液循环、防止肌肉萎缩及关节粘连。
(1)在患肢无痛的情况下进行患肢肌肉的等长收缩训练,如股骨骨折、胫骨骨折后股四头肌的等长收缩。非固定关节的主动和被动活动应每日实施1-2次,活动幅度应尽量达到正常状态,健肢的正常运动可尽量多做。
(2)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况下,上肢骨折伤员应尽早完全负重下地活动,下肢骨折伤员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况下,借助矫形器、扶拐开始部分负重下地活动。开始ADL能力训练。
(3)伤员卧床休息时应抬高患肢并进行腹式呼吸和深呼吸训练以防止坠积性肺炎。
2.急性稳定期。指损伤或手术后4-12周左右。本期康复治疗的重点是促进骨痂生长及硬化,在不影响骨折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强肌力及关节活动度的训练,增强肌肉力量,增大关节活动度。
(1)在增加前期肌力和关节活动度训练频率和强度的基础上,上肢骨折伤员可以借助功能自行车进行训练。下肢骨折伤员借助扶拐、支架开始渐进性负重下地活动,负重量从伤员体重的10%-20%开始,根据病情每周增加伤员体重的5%-10%。
(2)根据情况选用超声波、音频电治疗,以促进骨折愈合、疤痕软化和关节粘连松解。
3.恢复期。一般为损伤或手术后12周左右。本期骨折基本愈合,伤员要增加康复治疗的强度,促使患肢功能尽早、尽快恢复正常。
(1)增加急性期治疗的频度和强度;加强主动及被动关节活动度训练,直至关节活动度恢复正常;下肢骨折伤员继续借助扶拐、支架进行渐进性下地负重活动,直至X线检查显示骨折愈合良好、单腿能完全负重站立时方能弃拐。
(2)继续ADL能力训练,逐步恢复伤员的生活自理、工作和运动能力。
(3)在治疗的不同阶段教会伤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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