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德医风行为规范细则(试行)
2013-05-15 22:15:23 来源:37度医学网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德医风素质,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德医风行为规范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卫生厅纠风办。传真:0551-62998152,邮箱:ahwstjcs@126.com。来信请寄:安徽省卫生厅纠风办,邮编:230051,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感谢你对卫生行风建设的关注和参与。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5月8日
安徽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德医风行为规范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德医风素质,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行为规范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导医、医保、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含挂号收费)、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公正办事,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五条 树立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和效能意识,坚持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各项服务承诺。
第六条 文明礼貌办事,深入临床一线帮助医务人员和患者排忧解难,实实在在办好事、做实事。
第七条 认真受理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来信来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按时办理,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或引导至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 加强门诊服务管理,三级医院及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展多种方式的预约诊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缩短等候时间。
第九条 加强急诊急救管理,实施“首诊负责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急危重症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
第十条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积极推进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改革。
第十一条 严以律己,做优化党风院风的表率。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顾全大局,正确处理部门工作与全院工作的关系,促医院和谐发展。
第三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诊疗服务,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合理选择诊疗方式,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十四条 佩戴胸脾上岗,着装整洁,举止端庄,服务热情周到,语言文明规范,杜绝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第十五条 对待患者要有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利益。尊重患者,不因种族、性别、贫富、宗教、地域、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十六条 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保(指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下同)政策,不违规使用医保目录外用药,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房外购药物。使用适宜药物,不开大处方,规范使用抗生素,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处方书写规范,字迹清楚易认。
第十七条 合理检查。根据病情进行相应检查,不滥检查。落实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促进合理检查。
第十八条 合理治疗。因病施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地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使患者及其家属知晓医疗风险,充分尊重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方式方法及使用药物、医用耗材的知情同意权,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治疗。不得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转送、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九条 积极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刻苦钻研医疗新技术,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落实会诊、转诊核心制度,避免延误患者就医时机。规范书写病历,杜绝“天书”,实事求是记录患者诊疗及病情变化的情况,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书。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规避实验性医疗的风险,坚守医学伦理。
第二十一条 廉洁行医,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红包”、礼品等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第二十二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爱岗敬业,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第四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对待患者要有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遵守医学伦理道德,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利益。尊重患者,不因种族、性别、贫富、宗教、地域、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二十五条 佩戴胸脾上岗,着装整洁,举止端庄,服务热情周到,语言文明规范,杜绝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加强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嘱,规范书写病历。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各项规定,不得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尊重患者的消费知情权。
第三十条 廉洁工作,自觉抵制卫生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十二条 爱岗敬业,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件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第五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服务和指导临床及患者科学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维护患者用药权益。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四查十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 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可拒绝调剂,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审核记录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为商业目的统方,坚决抵制药品“回扣”。
第三十八条 爱岗敬业,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件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实行弹性排班,做好预约检查工作。接待热情、耐心,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细心解答患者咨询,告知注意事项,尽量消除患者的紧张情绪,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特殊检查应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
第四十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工作仔细、严谨。检查前,向患者详细交待检查注意事项;检查时,注意核对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检查项目、部位、编码等,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检查后,认真登记检查结果,报告单字迹易认、印章清晰。
第四十一条 团结协作,积极配合临床诊疗,为临床及时提供准确数据。发现技术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医生;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按规定及时提示医师注意并做好记录;发现疑问或不符合医学常规要求的,应及时主动与临床医生沟通,避免差错发生。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第四十二条 坚持急事急办,对急危重症患者优先检查,快速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检查检验服务活动中,不接受医用耗材、医用试剂、药品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不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违规处理、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四十五条 爱岗敬业,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件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第七章 部分窗口人员(导医、挂号收费及医保)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着装整洁,微笑服务,挂牌上岗。
第四十七条 语言规范,表达清晰,内容准确,语言柔和中肯。
第四十八条 坚持首问首接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受理患者收费、退费等咨询,不得推诿。
第四十九条 导医人员熟悉医院科室设置和就医流程,准确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正确就医。坚持急事急办,主动为危急重症患者就医提供快捷服务。不得诱导患者外出就医。
第五十条 挂号收费人员业务娴熟,收费、退费准确,快速无误。不得倒卖号源。
第五十一条 医保服务人员认真执行医保政策,细心帮助患者办理医保。不属于政策报销范围内的费用,耐心解释清楚。不得谋取私利。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五十三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五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标准及制度,认真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制、患者医药费用查询制、患者医药费用清单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无自定项目收费,无分解项目收费、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五十五条 信息统计人员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不得进行以商业贿赂为目的统方,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六条 设备、物资采购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医院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物资招投标程序,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基建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院内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管理制度,程序符合规范,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后勤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细则,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协助党政领导班子抓好本细则的落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务人员职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以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处理。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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