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 重点筛查7类人群
2013-03-25 18:43:01 来源:37度医学网 作者: 评论:0 点击:
3月24日是第18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我国的宣传主题是"你我共同参与,消除结核危害"。新修订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此次结核病日开始实施,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照新规定,教师、入学新生等7类人群被列为肺结核筛查重点对象。
据悉,目前我国有500万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每年有5万人死于结核病,相当于每10分钟就有1人死亡。结核病每年夺走全球140万人的生命。据世界卫生组织估算,我国每年新发病人100万,年递降幅度为3%。在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中,我国仅次于印度排在第二位。在防治结核病的工作当中,耐药结核病的问题尤其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中国耐多药结核病疫情居高不下,结核病患者总耐药率高达42.1%,耐多药率6.8%,广泛耐药率2.1%,较20年前大幅升高。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七类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其中包括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与被动等待市民筛查结核病不同,新《办法》给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主动引导7类人群进行结核病筛查。由于结核病属于乙类传染病,是否进行筛查,最终仍要尊重体检者个人意愿。
《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办法》更加注重对病人隐私权的保护。医疗机构如果发生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情况,轻则被通报批评,被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的,处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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