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插播广告成了视听毒药
2011-12-10 16:22:4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 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其实,观众对于电视台播放广告过多,抢占节目时间的不满在不少国家都有,其中一些国家监管取得了成绩,可为我们提供借鉴。

  韩国

  45分钟内的节目没广告

  本报驻韩国特约记者  王  刚

  韩国对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有严格的限制,包括时间、次数、广告数量的规定都很明确。

   根据韩国现行的《广播法》,每小时的总体广告时间应该控制在10分钟以内;而120分钟以上的节目,广告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在节目中间插播广告的次 数方面,45分钟以下的节目禁止插播,45分钟至60分钟的节目最多插播一次,60分钟至90分钟的节目插播2次以内,以后节目每增加30分钟可以插播一 次。插播广告每次不能超过3个,时长不能超过1分钟。只有一些运动项目、文化艺术活动等的转播,由于活动本身有中场休息或准备时间等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韩国的电视剧大多由KBS、SBS、MBC三大电视台制作并播放,由于韩国观众对电视剧插播广告非常反感,常把其称作“视听率毒药”,因此三大电视台都 较好地遵守上述规定。其实韩国电视剧的时长一般在1个小时左右,按照相关法律,中间可以插播一次广告,但是由于三大电视台非常“自律”,韩国电视剧中少见 广告的插播。

  近年来,随着韩国电视台的增多及演员片酬的增加,韩国各个电视台为电视剧争夺广告的竞争也日渐激烈,很多电视台为了增加广 告收入向韩国广播委员会提议放宽插播广告的限制。但由于多数韩国观众对插播广告持反对态度,认为此举有损观众收视权,因此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对修改相关法 律也非常慎重,至今韩国主流电视台的电视剧中难见广告插播的踪影。▲

  英国

  专设广告审批中心

  本报驻英国特约记者  叶  思

  英国对于广告自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也有着相当长时间的传统。第一条关于广告的准则可以追溯到1925年。

  在英国,观众最喜欢收看的电视节目是连续剧、纪录片、新闻和谈话类节目。这些时间段的广告当然也成为广告商家们角逐的战场。但英国严格限制广告的插播时间。电视台和广告商被要求,只有到节目“适合中断”时才能插播广告。

   英国的相关部门管理清晰,针对广播电视广告实施联合管理,对广告的时间和内容都进行严格审查。首先是由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负责建立广告相关准则,而 发布前的审查则由电视广告审批中心实施。这个审查基本上是强制性的。这种积极的前期介入有效过滤了即将播出的广告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广告播出后,则由广告 标准局依照准则统一负责受理和展开独立的自律监管。广告标准局的整个执行团队和委员会成员均由专业而独立的咨询小组负责运转。同时设置有专职的稽查队,负 责监督广告标准局裁决的执行和落实。由于如此严格的审查与监管制度,因此有效避免了电视广告违规的情况,鲜少遇到有关电视广告的投诉。▲

  日本

  观众有广告“否决权”

  本报驻日本特约记者  孙秀萍

   日本电视台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公司开办的电视台,主要收入来源是广告费;另一种完全靠征收收视费维持经营的,任何情况都不能播放商业广告,只能播放公 益广告。现在日本只有一家征收收视费的电视台,就是NHK电视台。而日本民间公司开办的电视台数量众多,竞争非常激烈。

  为监督电视节目,避免过多播放广告,以及广告内容夸张失实等问题,日本设立了放送伦理、节目向上机构。这个机构由各家电视台出资建立,负责接收视听者的投诉,监视广告和有害电视节目等。

   2002年12月,该机构要求民间公司开办的电视台调整播借贷广告的时间带。理由是多数观众投诉称,民间电视台制作的借贷广告歌词太容易记忆,幼儿都能 唱,这样的广告给年轻人造成,没钱了,只要借就行了的错误印象。为此,机构要求所有的民办电视台都要避免在年轻人视听较多的时间带播放借钱公司的广告。机 构提出整改方案后,不仅要召开记者会广而告之,还要求当事电视台也要播放,以免各家民放电视台拒绝执行。▲

  

  

  北美

  广告随电视剧打包卖

  播放时间不能随便加长

  本报驻加拿大、美国特约记者  陶短房  王玉皎

  加拿大电视的一大特点就是广告少,国营台几乎没有商业广告,而私营电视台的广告限制也很多。各频道电视广告播出的时段、时长都有严格的限制,一旦违反,将受到严厉惩处。

  加拿大的电视剧集通常占时为一小时,包括前广告、后广告和剧间广告,前、后广告通常各占时5分钟,包括特约广告商广告和公益广告,剧间广告则通常为3或4档,每档为1—3分钟。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美有一种“打包销售”的电视剧集,这种剧集是“连广告一起卖”的,即剧间插播的广告是电视剧集制作商早已在制作过程中联系好的,电视台购买后无需另找赞助,但播出后的剧间广告收益归制作商。

   相比之下,在媒体享有“高度自由”的美国,对广告的管理则十分有限。在电视观众为频频出现的插片广告而感到头痛的时候,政府也无能为力。然而科技的进步 赋予了电视观众摆脱插片广告的能力。数字录像设备厂商TiVo被美国广告界称为“广告终结者”。使用者不管有多忙,都可按自己兴趣选择录下喜爱的节目,在 方便的时候观看,还可以轻松地跳过电视台插播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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