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药监部门重拳痛打“李鬼药”
2009-11-26 19:08:13   来源:丁香园   作者:  评论:0 点击:

11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名单公告》,曝光了第一批非药品冒充药品名单,涉嫌违法产品337 种。其中,有标示为沪卫健用字、琼卫食字的“乌鸡白凤丸”,有标示为黔卫食准字的“消渴丸”,还有新达克叮、新99皮炎平软膏等。这些五花八门的产品都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宣传了功能主治或者明示了预防疾病、药用疗效。种种把戏的背后是利益驱动,而这些由利益驱动的种种把戏正在大肆吞噬着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沈阳市局发布的公告明确,经营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名单所列涉嫌违法产品,以及具有相同违法情形的产品。公告发布后,仍销售上述名单所公布产品及具有相同违法情形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假药进行处罚。
 
  这是沈阳市局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治理的举措之一。而自11月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在此,我们再次将目光投向这一公众关注的热点。
 
  现象:不断出现的假冒产品
 
  爱“傍名牌”,喜欢玩文字游戏,擅长做虚假宣传的“李鬼药”现象由来已久,且有通过网络不断发展的势头。这些喜欢乔装打扮的产品有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普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也有无文号产品。“伪药品”、“涉药灰色产品”、“山寨药”等名词都曾在媒体出现过,一直以来,该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的市场调研结果表明:非药品冒充药品类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集中在2003~2007年,2004~2006年为高峰期,2006年后新入市的数量下降。
 
  据了解,这些非药品自有一套产销渠道。生产这些非药品的单位一般为食品生产企业和科技研发单位。部分违法者为了欺骗消费者在包装上下工夫——将生产企业标示为“某药业”、“制药”、“药业”“生物制剂”、“医药生物科技”、“医药生物工程”等字样;产品说明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产品的外包装与药品相似或相同;个别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标示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等。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非药品产品销售主体主要是零售药店、保健品销售店。国家局在对6个省1253家零售药店调查后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销售额约占药店总销售额的1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对176家保健品店调查发现,有96﹪以上的保健品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
 
  同时,许多不法分子进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采取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诱导消费者将该类产品误当作药品购买使用。还有的不法分子采取产品说明会、介绍会、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煽动、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在销售地的电台、报纸上进行密集的虚假广告“轰炸”;散发小报,大肆吹嘘其产品在治疗或辅助治疗某种疾病上的神奇功效;直接在集贸市场摆摊,或挨家挨户推销,欺骗群众。
 
  由于这些非药品多数冒充的是百姓方便购买的非处方药,大多为口服液、片剂、颗粒剂、胶囊、外用膏剂等剂型,一般情况下不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延误了正常的治疗。很多群众在被欺骗购买了高价“李鬼药”后,投诉难,举证难,举报难,增添了很多心理负担和烦恼。同时,“李鬼药”也在蚕食合法药品声誉,给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造成很大损失。
 
  透析:打擦边球的牟利之举
 
  为什么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几经治理仍积重难返?其背后的原因显然不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局长王水荣表示,近年来,浙江省一直在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进行打击,但在实践过程中,基层执法缺乏有力的查处依据,且该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尚未形成打击合力。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据了解,对非药品产品的监管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有不同程度的处罚规定,但缺乏对该问题的严厉处罚准则,打击力度不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有基层执法人员表示,普通食品在生产许可、标准管理、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的管理方面,与药品监管衔接不够,这也是导致市场出现这类产品的原因。一些取得了批准文号的消毒产品、化妆品、保健品生产企业擅自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或暗示有功效作用,但由于其批准文号是真实的,只是标注内容与批准内容不一致,因此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同时,涉药单位在购进这类产品时,往往没有按规定索取票据、验收入库、审核供货单位资质等,由于药监部门在核查时只能查到现存的几盒产品,无法对其来源和购进数量、销售数量进一步追查,更无法对整个链条从重打击。
 
  此外,多头管理、监管缺位的问题也长期存在。冒充药品的产品可谓五花八门,冒充手法也花样百出,其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综合监管、消毒产品审批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批;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发放、监管及广告监管。多头执法造成各执法主体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缺乏治理主动性,甚至相互推托,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真药有人管,假药无人问”的怪现象。
 
  而这些非药品的“娘家”——一些生产和经营企业规避监管程序,则是为了谋取巨额利润。这些非药品相对于药品而言,生产条件和各方面投入要求都很低。如消字号产品仅做消毒效果评价(杀菌效果评价和对皮肤刺激性评价等),费用一般在2万元左右,几个月就可获得上市批准。礼品装的阿胶口服液,批发价从15元~40元不等,而零售价可以卖到八九十元,利润非常大。一些面临着经营压力的零售药店,也乐于扮演“媒婆”的角色,向消费者推荐利润高的产品,使得越来越多的“李鬼药”堂而皇之地冒充药品销售。
 
  在实际监管中,部分药食同源中药材产品的性质界定不清;一些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多种原因,使得冒充药品的非药品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同时,还存在部分相关政府部门对产品准入把关不严的问题。首先是保健用品。部分省人大出台的地方法规规定,省级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有保健用品的审批权,如吉林、陕西都曾批准过一些保健用品。由于保健用品无国家统一标准,一些企业借机把本应批准为药品的产品申报为保健用品,为冒充药品的保健用品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非药品冒充药品类产品缺乏质量检验标准,检验机构无法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质量检验,致使监管部门对这些产品缺乏有效的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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