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抢救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2009-05-26 20:36:4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北京12月22日消息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的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就意味着,草案规定,在抢救危急病人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一)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应当提供。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对汽车出租、出借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买车未过户,由买方承担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拼装、报废车出事故,买卖双方担连带责任。

草案规定,买卖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遭盗抢机动车出事故,赔偿责任与车主无关。

草案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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