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大中型医院用药量,武汉出新规
2009-05-26 20:36:34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江城大中型医院的用药,一直缺乏监督管理规范。昨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近日出台的《武汉市大中型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有效。
该局有关人士说,初步估计,武汉市医疗机构(包括省部属大医院)用药占整个药品使用量的85%以上,而二级以上的大中型医疗机构用药又占整个医疗机构用药量的八成以上。
据介绍,现行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适用范围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但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尚无明确规范要求。
为此,武汉市此前制定了《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此次又对该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领用、调配、制剂配制及临床用药安全等均作出了明确规范。
规定要求,医院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购进记录(包括电子记录)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规定还指出,医院药房应当执行药品审方、配方、核对等标准操作规程,发现处方书写不规范、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等,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或医嘱)医师。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
该局有关人士说,初步估计,武汉市医疗机构(包括省部属大医院)用药占整个药品使用量的85%以上,而二级以上的大中型医疗机构用药又占整个医疗机构用药量的八成以上。
据介绍,现行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适用范围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但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尚无明确规范要求。
为此,武汉市此前制定了《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此次又对该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领用、调配、制剂配制及临床用药安全等均作出了明确规范。
规定要求,医院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购进记录(包括电子记录)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规定还指出,医院药房应当执行药品审方、配方、核对等标准操作规程,发现处方书写不规范、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等,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或医嘱)医师。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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