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2010-03-18 22:55:19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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