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执业医师考试精选必过资料连载-卫生法规
2012-03-18 10:42:09   来源:37度医学网   作者:  评论:0 点击:

卫生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
1.《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基本要求: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
行防病治病、救死失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2.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本科学历工作满 1 年;取得助理医师资格,专科学历工作满 2 年;中专
学历工作满 5 年;
3.不予注册: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到申请前不满 2 年;受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从处罚决定到申请注
册不满 2 年;
4.注销注册:死亡失踪;刑事处罚;吊销执业证书;考核不合格,暂定后培训考核仍然不合格;中止
医师活动 2年;
5.医师执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同医德的权利和义务
6.谁对医师执业标准、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7.考核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3~6 个月。
8.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6~12 个月的行为包括:违反规章
制度操作规范、延误抢救、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未经审查签署诊断治疗出生死亡证明的、隐匿伪造销毁有
关资料、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毒性精神放射药品的、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进
行实验性医疗的、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索取财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和死亡的、违反处方管理法的。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按照核准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10.必须佩戴标牌上岗: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1.医疗事故的含义: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属于非法
行医,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定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操作规
范或由过失行为造成的(常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12.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
成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1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死亡或可能二级以上医疗事故、3 人以上人身损害、国务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在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4.尸检要在 48 小时内进行,具备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
15.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患者: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现有科学水平无
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患方延误诊疗;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16.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按照相应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当地人均职工工资三倍的按照 3倍
赔偿,无固定收入按照当地平均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补助(平均生活费最长赔付 30 年,60 以上赔偿不超
过 15 年,70 以上不超过 5 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满 16 岁的赔付到 16 岁;年满
16 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抚养 20 年,60以上最多 15年,70 以上最多 5 年) ;精神损害抚恤金(平均生活费,
死亡不超过 6 年,残疾不超过 3 年) 。



第四节 母婴保健法
17.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严重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
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19.终止任娠:具有胎儿患严重遗传疾病、有严重缺陷、任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医师提出终止
妊娠的医学建议。本人或监护人知情同意,签署意见,依法终止或结扎的,接受免费服务。
20.对婚前医学检查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21.开展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实施结扎终止妊娠的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要
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第五节 传染病防治法
甲乙丙共 3 类37 种传染病,甲类(鼠疫、霍乱);乙类(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艾滋
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其中非典、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此 5 种疾病一经发现要求 2 小时内报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类丙类疾病是 24 小时内报告。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采取的控制措施;确认病人、病原携带者要予以隔离治疗;疑似病例要在指定场所
单独隔离治疗;对所在医疗机构的病人,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
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4.疫区封锁:发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对出入疫区
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检疫;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第六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群体疾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食物或职业中
毒)医疗机构 2 小时内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2 小时内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
民政府 2 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 1 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节 药品管理法
26.按照假药论处的情况: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经批准生产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未获
得批号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7.按照劣药论处的情况:未注明或更改有效期的;未注明或更改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包装材料未
经批准的;擅自增加辅料的;
28.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在购销中给予相关人员回扣、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1~20 万元的
罚款,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医师、药品采购人员收受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
本单位给予处分,严重可以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节 献血法
29.国家提倡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
30.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把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依法赔偿,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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